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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 房 工 具
北京限炒大棒再挥舞 卖房赚的钱将缴20%个税
作者: 日期:2005/6/16
北京地税局正在研究个人房产转让中的征税问题将加强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按现行制度—— 以后,部分京城卖房人很难再“逃缴”个人所得税了。日前,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北京正在准备加大对卖房者征收20%个人所得税的力度。 今天上午,记者获悉,北京市地税局今天召集各区县地税局个税部门的负责人前往市地税局开会,而会议讨论的主题,正是个人房产转让中的个税征管问题。 上周五,崇文区地方税务局办税大厅政策咨询台的工作人员(职务为某税务所所长)告诉记者,北京市地税部门正在酝酿向出售自有住房的市民开征个人所得税,即个人卖房所得的价差的20%。据透露,加大房产转让个税征收力度的相关措施正在制订当中,并将于近期实施。 业内人士分析,地税部门将采取的措施,将主要体现在掌控个人售房收入等方面,比如,地税部门可能会加强跟房地产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等。 另据了解,目前地税部门正在组织人员严查房产中介,以防其跟售房人联合逃避个税。另有消息称,目前市地税局正在积极与房地产管理部门沟通,以求加大个税的征管力度。 2003年来就有此政策 “自2003年以来,本市就一直征收这项个人所得税。”今天上午,市地税局个税处负责政策咨询的官员告诉记者。 2003年,北京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个人出售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3】732号)。《通知》规定,个人房屋转让过程中的所得应该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同时对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商品房等几种情况分别列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两类情况可“豁免” 据业内人士介绍,此次地税部门采取的措施,不会改变2003年的相关规定,包括税率、优惠条件等,应该都不会变。 在2003年,就规定了“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对卖房一年内又买其他房产的,可视其购房价值全部或部分免税。 优惠政策解读 对于卖房人豁免征收个税的条款,美丽家园房地产经纪公司总经理助理宫萍解读为: 一种是自己居住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如果出售,能免缴个人所得税; 另一种是一年内卖了便宜房买了更贵的房子,也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房,出售时的应纳税额为商品房销售款,减去购买价款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的20%。 豁免 以下两种情况免征个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的;对一年内卖了便宜房买了更贵的房子的。 举例 某人买房花了40万元,现在卖房售价45万元,而卖房花掉的各种合理费用为2万元,那么应纳税额是45-40-2=3万元,售房者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3万元×20%=6000元。